家 庭 暴 力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首 讀
香港電台/2009-06-17
立 法 會 首 讀 《 2009 年 家 庭 暴 力 ( 修 訂 ) 條 例 草 案 》 ,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表 示 , 法 例 經 修 訂 後 , 保 障 範 疇 包 括 同 性 同 居 者 , 為 他 們 在 刑 事 法 例 外 提 供 額 外 的 民 事 保 障 , 但 他 重 申 , 修 例 並 不 代 表 政 府 承 認 同 姓 婚 姻 。
張 建 宗 指 出 , 根 據 目 前 的 法 例 , 任 何 人 受 到 暴 力 威 嚇 , 都 可 以 舉 報 , 但 很 多 時 受 害 人 因 為 擔 心 失 去 家 庭 經 濟 支 柱 , 以 及 顧 及 子 女 的 感 受 , 事 發 後 往 往 不 敢 舉 報 , 因 此 無 法 透 過 刑 事 途 徑 對 施 虐 者 作 出 制 裁 , 家 暴 條 例 就 可 以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強 制 令 的 保 護 , 令 他 們 免 受 騷 擾 。

一單勒索官司,揭發一名副學士男學生為掙學費甘願做「一樓一」,為男同性戀者提供按摩及性服務,社會上對事件予以不少負面評價,認為讀大專去做「一樓一鴨」很悲哀。不過,他卻認為,自己做得很快樂,沒有絲毫悲哀,因為做兼職按摩,是他自己選擇的路,鍾意就做,唔鍾意就拒絕。入行,他從沒半點後悔。 (明報/2008.5.14)
〔法新社/2008.5.13〕雖然1979年古巴已將同性戀非刑事化,而在且還在1992年引用了平等的合法年齡(age of consent),但社會對同性戀還是很負面的。
上周四高院法官夏正民的一篇判辭,提醒港人何謂言論自由。事緣于兩年前,港台《鏗鏘集》一輯節目《同志戀人》播出後,廣播事務管理局收到 20宗有關投訴,並裁定該節目抵觸《電視通用業務守則》,遂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。該節目中接受訪問的一位同性戀者提出司法複核,要求推翻廣管局的決定,他認為,廣管局剝奪他以及港台的言論自由,歧視不同性傾向者。結果,夏法官裁定他勝訴,撤銷廣管局對港台發出的強烈勸喻。
但檳城警察用代號“玫瑰行動”作針對同性戀和男性性服務的打擊行動。
借腹生子流行 同志家庭兩個爸
又多一個全球性的同性戀社交網站,計劃進軍中國。




